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7】90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合同已于2018年9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入资金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方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最大限度地考虑自身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资产配置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2月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和投入资金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入资金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里面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里面,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和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12、《信息公开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商:指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商、机构投资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以及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和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允许超出3个月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别的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别的业务的工作日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资本预算: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由此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和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没有办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5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6、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注册资本:人民币627,756,410元
银国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任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出纳、咨询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华夏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李磊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江苏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江苏中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江苏华源防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运营总监。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综合小组负责人。
匡双礼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银行业协会外部评审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现任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任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坤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内蒙古临河金川保健啤酒总厂党委办公室主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经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部总监、秘书长助理、协会资深高级专家(一级)。
陈佳俊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助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鸿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东亮先生:监事长,硕士。曾任首钢安装公司技术员,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算员、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金融街(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本管理部总经理、经营管理部总经理,北京金融街奕兴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石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北京金石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党支部副书记,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等。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总监。
王建岭先生:职工监事,学士。曾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融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绩效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孙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南水北调中线建管局工程管理部高级工程师,天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决委成员,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市场服务部总监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助理。
胡三明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精算部精算分析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中英益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场外交易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恒泰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之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在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南方基金、富国基金等公司任职。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崔建波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8年9月13日—2020年5月22日。
刘彬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9年2月26日-2022年10月27日。
赵强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国金基金高级研究员、英大基金基金经理、中欧基金投资经理。2016年11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海明先生: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交易员。2015年9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新华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安享惠融8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淳先生:机械工程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控分析师,华兴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20年6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新华安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主席:总经理胡三明先生;副主席:总经理助理兼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王滨先生;成员: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研究部总监赖庆鑫先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的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机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别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机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别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构建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工作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①控制环境构成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企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成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的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一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做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做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企业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详细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能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线)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依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逐渐完备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个人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理财产品,致力为广大新老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新老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比较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逐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有着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小组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托管业务的法律和法规、行业监督管理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做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操作的过程,能够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顺利利地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一样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线、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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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3001B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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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1、12、14层法定代表人: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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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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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法定代表人:邓晖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许可【2017】908号准予注册,募集期为2018年6月26日—2018年9月7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1,639,350.0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037户。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除法律和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一定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做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T )
回申请日 日,一般的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做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意味着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投入资金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能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能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问题造成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公开披露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